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郭濃諠
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
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再按聲請
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8
條定有明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,991,162元,前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前
置協商不成立。聲請人於晟宏五金行工作,每月收入27,117
元,另外每月固定領取殘障補助4,049元,故每月收入約31,
166元,每月必要支出17,076元。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
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聲請更生。
參、經查:
一、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,業據提出戶籍
謄本影本、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債權人清
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債務人清單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
更生償還計畫書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
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裕富數位資
公司債權查詢系統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、全國
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薪資交易明細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
、身心障礙證明、存摺影本、保單價值資訊、薪資袋等為
證,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、勞保資料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
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、向各家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之
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,向債權人查詢聲請人債務餘額、
向彰化縣政府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、彰化縣彰化巿公所查
詢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、補助或年金;向財政部
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
報書、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,並有上開各單位
、銀行及保險公司函覆資料在卷可稽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7,117元,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薪
資袋,實際薪資應為27,470元,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
4,049元,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1,519元。而聲請人主張
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,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4,230元之1.2倍,應屬可採。則聲請人每月
收入31,519元,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,076元後
,每月有餘額14,443元可供清償。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
總額為2,229,387元(如附表所示)。倘以14,443元清償2,2
29,387元之債務,上開債務總額約12.86年(計算式:2,22
9,387元÷14,443元÷12個月≒12.86年)可清償完畢。而查,
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,現年36歲,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
稽,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,是本件於客觀上
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。
肆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,衡酌所積欠之
債務數額觀之,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
,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,且其情形
又屬無從補正,依首揭法條說明,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,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蘇湘凌
附表
標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6,153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183頁)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646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273頁)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7,844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239頁)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514,744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329頁) 合計 2,229,387元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郭濃諠
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
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再按聲請
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8
條定有明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1,991,162元,前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前
置協商不成立。聲請人於晟宏五金行工作,每月收入27,117
元,另外每月固定領取殘障補助4,049元,故每月收入約31,
166元,每月必要支出17,076元。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
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聲請更生。
參、經查:
一、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,業據提出戶籍
謄本影本、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債權人清
單、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、債務人清單、財產增減變動表、
更生償還計畫書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
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裕富數位資
公司債權查詢系統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、全國
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薪資交易明細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
、身心障礙證明、存摺影本、保單價值資訊、薪資袋等為
證,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
、勞保資料、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
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、向各家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之
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,向債權人查詢聲請人債務餘額、
向彰化縣政府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、彰化縣彰化巿公所查
詢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、補助或年金;向財政部
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近2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
報書、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憑單,並有上開各單位
、銀行及保險公司函覆資料在卷可稽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7,117元,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薪
資袋,實際薪資應為27,470元,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
4,049元,故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1,519元。而聲請人主張
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,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4,230元之1.2倍,應屬可採。則聲請人每月
收入31,519元,扣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,076元後
,每月有餘額14,443元可供清償。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
總額為2,229,387元(如附表所示)。倘以14,443元清償2,2
29,387元之債務,上開債務總額約12.86年(計算式:2,22
9,387元÷14,443元÷12個月≒12.86年)可清償完畢。而查,
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,現年36歲,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
稽,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,是本件於客觀上
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。
肆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,衡酌所積欠之
債務數額觀之,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
,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,且其情形
又屬無從補正,依首揭法條說明,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,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 記 官 蘇湘凌
附表
標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6,153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183頁)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646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273頁)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7,844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239頁)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514,744元 債權人陳報(卷第329頁) 合計 2,229,38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