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蕭詠仁
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
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車號000-0000行車執照及現值。
二、收入切結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蘇湘凌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蕭詠仁
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
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程序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車號000-0000行車執照及現值。
二、收入切結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蘇湘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