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巫呈彬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理人 兼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170
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,而該規定於更生程序亦有準用
,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5條之規定
自明。經查: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中信銀行)法定代理人經變更為陳佳文,其於民國113年10
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本院卷第93頁),經核尚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
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
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
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151
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所謂「不能清償」,指債務人因
欠缺清償能力,對已屆期之債務,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
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;又「不能清償之虞」,係指依債務人
之清償能力,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,有不能清償之蓋然
性或可能性而言。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,則包括財產、信
用及勞力(技術),並不以財產為限,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
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,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。
三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積欠債權人
即中信銀行等債務總額新臺幣(下同)1,785,193元,有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前依消債條例規定,向最大債權銀行即
中信銀行申請前置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聲請人現任職於錦
有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錦有公司),每月領有收入30,000元
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0,000元、扶養費用18,000元,顯
不足以清償債務,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願撙節
支出提出1,000元,用以清償部分債務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
更生程序等語。
四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曾於113年8月6日向
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,調解不
成立乙節,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5號調解不成立證
明書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
訛,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,業經前置調
解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

 ㈡聲請人固主張其現每月收入30,000元等等,惟本院審酌其111
年度薪資所得為423,947元,於111年度每月薪資即有35,329
元(計算式:423,947元÷12月=35,32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;其112年度於錦有公司薪資所得雖為221,340元,但經核
對其薪資帳戶交易明細,上開薪資僅為112年1月至4月、10
月至12月薪資,此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、金
融帳戶交易明細可參(見本院卷19-21頁、第168-169頁),
依此其112年度每月薪資應為31,620元(計算式:221,340元
÷7月=31,620元);其113年度1月至10月薪資收入分別為43,
183元、46,554元、31,266元、37,371元、36,704元、38,61
7元、18,622元(已扣除法院扣薪6,255元,見本院卷第153
頁)、31,425元、31,799元、32,852元,有錦有公司薪資單
、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可參(見本院卷153-157頁、第170-171
頁),其113年度每月薪資應為35,465元【計算式:〔43,183
+46,554+31,266+37,371+36,704+38,617+(18,622+6,255元
)+31,425+31,799+32,852元〕÷10月=35,465元,元以下四捨
五入】。本院審酌上開情況,認聲請人可預期之每月薪資收
入以113年度每月薪資35,465元計算,應屬適當。又聲請人
名下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其應有部分為3分
之1,聲請人以公告現值計算其應有部分價值為665,341元等
節,固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(見本
院卷第13頁)。然聲請人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,
另共有人則為3分之2,共有關係並非複雜;聲請人之前開應
有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162號清償票款事件鑑得
價值為1,150,080元等節,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世
通不動產估價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附於前開執行卷宗
可參,是認應以上開鑑價結果作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價值
。聲請人有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
投保,現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0,997元,有富邦人壽保單帳戶
價值明細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37頁),亦屬聲請人財產

 ㈢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20,000元乙節,未據其提出
與其主張相符之單據為證,審酌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
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
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;衛
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51
5元,乘以1.2倍即為18,618元,是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
應以18,618元為適當。聲請人主張其母楊結蕾、其女巫○恩
扶養費用各8,000元、10,000元等節,審酌其母楊結蕾為00
年0月00日生、其女為000年00月00日生,均有受聲請人扶養
必要;其母育有子、女共3人,聲請人雖舉證其弟診斷證明
書、檢察署執行命令主張僅能由其、其妹負擔楊結蕾之扶養
費用,然依上開診斷證明書等件觀之,其弟僅須休養6月即
可,且所涉刑事執行案件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(見本院卷第
323-325頁),其弟應無不能負擔楊結蕾扶養費用情事。又
其女每月領有托育津貼13,000元,經其陳明在卷(見本院卷
第141頁),經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
標準15,515元之1.2倍即18,618元,並扣除其女之托育費用
補助,再以其母、其女扶養義務人分別為3人、2人計算,其
每月應負擔其母扶養費用應為6,206元(計算式:18,618元÷
3人=6,206元)、其女扶養費用應為2,809元【計算式:(18
,618元-13,000元)÷2人=2,8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依
此,其每月薪資餘額應有7,832元【計算式:35,465元-18,6
18元-6,206元-2,809=7,832元)。
 ㈣本院審酌聲請人對債權人負有如附件所示債務總額1,826,511元,扣除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價值1,150,080元、保單價值準備金10,997元,依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,僅須7.08年即可清償完畢【計算式:(1,826,511元-1,150,080元-10,997元)÷7,832元÷12月≒7.08年】,其償債年限非長;聲請人如能出售上開應有部分以償還債務,亦足使其債務大幅度減少。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,現年約33歲,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32年職業生涯可期,且有工作能力、相當財產,依聲請人之收入、支出及財產狀況,暨其之年齡及仍可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,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,盡力工作、撙節開支,應可清償債務,其並無不能履行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,故聲請人陳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,並不足採。
五、綜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,衡酌所積欠之
債務數額觀之,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
,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,自應駁回
其更生之聲請。
六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劉玉媛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件(幣值:新臺幣)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,000元 33,008元 第69頁 2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,028元 第301-302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755元 5,241元 第309-311頁 4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,450元 5,373元 第87-91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1,454元 54,085元 第93-117頁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848元 3,368元 第119-123頁 7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657,379元 22,568元 第137頁 200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573元 3,016元 第265-275頁 1,165元 1,698,487元 128,02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