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林淑嬛
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淑嬛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
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
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,066,641元,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
立(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6號)。聲請人自112
年7月15日起迄今擔任包裝臨時工,每日依照包裝數件領取
現金,每月收入約15,000元至20,000元,每月必要生活費用
17,076元,名下無任何財產。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
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聲請更生等語
。
參、經查:
一、查聲請人主張從事包裝臨時工,未固定雇用雇主、工作地
點,日薪1,000至1,500元,月收入約15,000元至20,000元
等語,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(詳本院卷第135頁),本院
認應以20,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。又聲請人主張其每
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,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為18,618元,故應可採認。
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0,000元,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
活支出17,076元,僅餘2,924元可供清償(計算式:20,00
0元-17,076元=2,924元)。
二、再查,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7,912,662元(如附表)
,名下無任何財產,上開債務總額約225.5年(計算式:7,
912,662元÷2,924元÷12個月=225.5年)始可清償完畢,顯
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,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。且聲請
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
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。此外,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
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
聲請更生,應予准許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
件更生程序。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施惠卿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7頁)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,259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9頁)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,091,848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81頁) 4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0,489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95頁)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,293,006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07頁)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,173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11頁)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455,976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35頁) 8 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,873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99頁)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,034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39頁)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,547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55頁)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,457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67頁) 合計 7,912,662元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林淑嬛
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淑嬛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
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
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,066,641元,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
立(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6號)。聲請人自112
年7月15日起迄今擔任包裝臨時工,每日依照包裝數件領取
現金,每月收入約15,000元至20,000元,每月必要生活費用
17,076元,名下無任何財產。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
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故聲請更生等語
。
參、經查:
一、查聲請人主張從事包裝臨時工,未固定雇用雇主、工作地
點,日薪1,000至1,500元,月收入約15,000元至20,000元
等語,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證(詳本院卷第135頁),本院
認應以20,00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。又聲請人主張其每
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,076元,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
生活費標準15,515元之1.2倍為18,618元,故應可採認。
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0,000元,扣除個人每月必要生
活支出17,076元,僅餘2,924元可供清償(計算式:20,00
0元-17,076元=2,924元)。
二、再查,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7,912,662元(如附表)
,名下無任何財產,上開債務總額約225.5年(計算式:7,
912,662元÷2,924元÷12個月=225.5年)始可清償完畢,顯
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,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。且聲請
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
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
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。此外,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
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
聲請更生,應予准許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
件更生程序。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施惠卿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7頁)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,259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9頁) 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,091,848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81頁) 4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0,489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95頁)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,293,006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07頁)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,173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11頁)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455,976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35頁) 8 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,873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99頁)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,034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39頁)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,547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55頁)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,457元 債權人陳報 (本院卷第167頁) 合計 7,912,66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