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田釔鈞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田釔鈞自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
15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目前任職於
森湧有限公司(下稱森湧公司),每月收入約27,470元,但
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22,000元,現積欠相對人即渣打國
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渣打銀行)等債權人債務總
額1,839,722元,以其每月薪資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,若
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,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5,500元至6
,500元,用以清償部分債務,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,曾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具
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4
號受理在案,惟調解不成立等節,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
字第32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
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於聲請
本件更生前,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
條第1項之要件,堪可認定。
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7,470元,已據其提出在職證明書為
證,且經森湧公司提出陳報狀相佐(見陳報狀卷第19頁、本
院卷第183-185頁),應認屬實。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
要生活費用22,000元,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,
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條
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;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
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515元,乘以1.2倍即為18,61
8元,聲請人上開主張未逾前開標準,是其每月個人必要生
活費用應以18,618元為適當。循此,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
為8,852元(計算式:27,470元-18,618元=8,852元)。
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,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
示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),其債務總額為1,770,824元,
以聲請人每月餘額8,852元計算,尚須16.67年方可清償完畢
【計算式:1,770,824元÷8,852元÷12月≒16.67年】,確有難
以清償之虞,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,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
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。  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,有藉助更生
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重建其經濟生活
之必要;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
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,200萬元,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
之聲請,當屬有據,揆諸首揭說明,應予開始更生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劉玉媛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綠株
附表(幣值:新臺幣):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3,049元 第61-63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,118元 1,039元 第65-155頁 3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,615元 2,816元 第177-181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,251,072元 第187-189頁 5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,474元 第191頁 48,641元 合計 1,770,82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