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施沂萱
指定送達處所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巷000號
代 理 人 楊怡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施沂萱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
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
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一、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,392,687元,前經本院前置調
解不成立(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7號)。現任職於
山川興業有限公司(下稱山川興業公司)擔任行政助理,近
兩年(民國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)薪資收入約660,000
元,112、113年之年終獎金12,000元、14,000元,尚經營
愛派網路團購平均每月收入約1,200元。聲請人為水世界
科技有限公司(113年5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停業)之
董事,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0,000元。每月支出個人必要支
出及母親扶養費(詳如後述)16,690元。名下財產有南山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公司)之6筆保單,及
一台106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(車牌號碼000-0000),該
車歷經2次車禍修繕,且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
定之使用折舊年限,無法評估其價值,可認無殘值。已有
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,故聲請更生。
二、聲請人母親曾擔任能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能浩公司)
之監察人及貸款保證人,嗣因財務惡化倒閉而積欠債務。
其母於112年薪資收入共267,749元,相當每月薪資22,312
元,現遭多間銀行債權人就業務薪資為扣薪命令,且每月
須支付房屋租金2萬元(與聲請人、待業中胞弟施亦璟同住
)、水電費3,000元、膳食費12,000元,經常入不敷出。再
於111年間患有老年性白內障影響收入,聲請人為分擔生
活開銷每月給予其母5,000元等語。
參、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
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
萬元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消債條
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,係指自聲請
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,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、提供勞
務或其他相類行為,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,依其5年內營
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,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
20萬元以下者而言,例如: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
車司機、小商販等即屬之,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
意事項第1點定有明文;次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
有優先權、質權、抵押權、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,仍應
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;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,
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,
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,消債條例第35條第1
項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
明文。經查:
一、查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,自設立日起至112年5月停業日止
,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,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
化分局114年1月8日回函可參(詳卷第91頁);又聲請人稱
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經營愛派團購,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
,200元等語,並提出111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
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等為
據(詳調解卷第45-47、63、64頁;本院卷第155-431頁),
堪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,而為消債
條例所適用之對象。
二、又查,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日陳報有
兩筆債權,其中有擔保債權部分(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-0
000之機車),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,惟該
車出廠逾7年,預估實行擔保後不足額為411,581元,爰依
前開規定,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,是聲請人之
債務為2,380,912元(如附表所示)。
三、再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113年6月、7月薪資明細單(詳調解
卷第61頁),每月固定領取工資28,300元及伙食費850元,
加計均分後之年終獎金1,167元【計算式:14,000元÷12=1
,1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每月薪資約30,317元,再加
上每月愛派團購之收入1,200元,則聲請人每月可得支配
之收入為31,517元【計算式:28,300元+850元+1,167元+1
,200元=31,517元】。又聲請人稱其母親因保證、消費債
務遭強制扣薪,生活費用經常入不敷出,並罹患老年性白
內障,現與聲請人、胞弟施亦璟同住,每月租金2萬元等
情,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表、房屋租賃契約
、診斷證明書為證(詳卷第433-451頁)。本院斟酌其母現
年61歲且患有眼部疾病,名下僅有一輛94年出廠之汽車,
堪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,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;租
金部分如以分擔二分之一計算,聲請人每月當應支出租金
1萬元。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(含租金)及母親扶
養費合計26,690元為適當。從而,聲請人每月僅餘4,827
元可供清償債務。
四、另有關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,經南山人壽公司於114年1月13日函覆聲請人有四筆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(以下未特別指明美金部分則指新台幣)美金25.9元、美金356.53元、4,019元、10,403元,合計26,713元(以前置調解程序當庭聲請更生日即113年12月3日之臺灣銀行美金買入匯率計算,一美金換算新台幣32.14元)【計算式:(25.9×32.14)+(356.53×32.14)+4,019元+10,403元=26,7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及聲請人陳報2筆已解約之保單解約金153,086元、6,893元(詳卷第113、457頁);另有一台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(106年出廠、車牌號碼000-0000)之機車,則不予計入聲請人財產,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後債務總額為2,194,220元【計算式:2,380,912元-26,713元-153,086元-6,893元=2,194,220元】。從而,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4,827元計算,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費用,上開債務總額約37.88年【計算式:2,194,220元÷4,827元÷12年=37.88年】始可清償完畢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,現年35歲(詳調解卷第73頁),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,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。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此外,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予准許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書 記 官 施惠卿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務人陳報 (調解卷第21、31頁)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6,915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5頁)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,792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9頁)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15,010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09頁)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4,315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27頁)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,880元 債權人陳報 (卷第87頁) 合計 2,380,912元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施沂萱
指定送達處所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巷000號
代 理 人 楊怡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施沂萱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
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壹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
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
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貳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
一、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,392,687元,前經本院前置調
解不成立(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7號)。現任職於
山川興業有限公司(下稱山川興業公司)擔任行政助理,近
兩年(民國111年1月起至112年12月止)薪資收入約660,000
元,112、113年之年終獎金12,000元、14,000元,尚經營
愛派網路團購平均每月收入約1,200元。聲請人為水世界
科技有限公司(113年5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停業)之
董事,平均每月營業額為30,000元。每月支出個人必要支
出及母親扶養費(詳如後述)16,690元。名下財產有南山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人壽公司)之6筆保單,及
一台106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(車牌號碼000-0000),該
車歷經2次車禍修繕,且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
定之使用折舊年限,無法評估其價值,可認無殘值。已有
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
產,故聲請更生。
二、聲請人母親曾擔任能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能浩公司)
之監察人及貸款保證人,嗣因財務惡化倒閉而積欠債務。
其母於112年薪資收入共267,749元,相當每月薪資22,312
元,現遭多間銀行債權人就業務薪資為扣薪命令,且每月
須支付房屋租金2萬元(與聲請人、待業中胞弟施亦璟同住
)、水電費3,000元、膳食費12,000元,經常入不敷出。再
於111年間患有老年性白內障影響收入,聲請人為分擔生
活開銷每月給予其母5,000元等語。
參、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
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
萬元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消債條
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,係指自聲請
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,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、提供勞
務或其他相類行為,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,依其5年內營
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,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
20萬元以下者而言,例如: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
車司機、小商販等即屬之,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
意事項第1點定有明文;次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
有優先權、質權、抵押權、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,仍應
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;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,
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,
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,消債條例第35條第1
項、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
明文。經查:
一、查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,自設立日起至112年5月停業日止
,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,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
化分局114年1月8日回函可參(詳卷第91頁);又聲請人稱
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經營愛派團購,平均每月營業額為1
,200元等語,並提出111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工保險被保
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等為
據(詳調解卷第45-47、63、64頁;本院卷第155-431頁),
堪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消費者,而為消債
條例所適用之對象。
二、又查,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日陳報有
兩筆債權,其中有擔保債權部分(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0-0
000之機車),本不得計入債務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,惟該
車出廠逾7年,預估實行擔保後不足額為411,581元,爰依
前開規定,將該債權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,是聲請人之
債務為2,380,912元(如附表所示)。
三、再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113年6月、7月薪資明細單(詳調解
卷第61頁),每月固定領取工資28,300元及伙食費850元,
加計均分後之年終獎金1,167元【計算式:14,000元÷12=1
,1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每月薪資約30,317元,再加
上每月愛派團購之收入1,200元,則聲請人每月可得支配
之收入為31,517元【計算式:28,300元+850元+1,167元+1
,200元=31,517元】。又聲請人稱其母親因保證、消費債
務遭強制扣薪,生活費用經常入不敷出,並罹患老年性白
內障,現與聲請人、胞弟施亦璟同住,每月租金2萬元等
情,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表、房屋租賃契約
、診斷證明書為證(詳卷第433-451頁)。本院斟酌其母現
年61歲且患有眼部疾病,名下僅有一輛94年出廠之汽車,
堪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,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;租
金部分如以分擔二分之一計算,聲請人每月當應支出租金
1萬元。是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(含租金)及母親扶
養費合計26,690元為適當。從而,聲請人每月僅餘4,827
元可供清償債務。
四、另有關聲請人名下財產部分,經南山人壽公司於114年1月13日函覆聲請人有四筆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(以下未特別指明美金部分則指新台幣)美金25.9元、美金356.53元、4,019元、10,403元,合計26,713元(以前置調解程序當庭聲請更生日即113年12月3日之臺灣銀行美金買入匯率計算,一美金換算新台幣32.14元)【計算式:(25.9×32.14)+(356.53×32.14)+4,019元+10,403元=26,7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及聲請人陳報2筆已解約之保單解約金153,086元、6,893元(詳卷第113、457頁);另有一台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(106年出廠、車牌號碼000-0000)之機車,則不予計入聲請人財產,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後債務總額為2,194,220元【計算式:2,380,912元-26,713元-153,086元-6,893元=2,194,220元】。從而,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之4,827元計算,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費用,上開債務總額約37.88年【計算式:2,194,220元÷4,827元÷12年=37.88年】始可清償完畢。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,現年35歲(詳調解卷第73頁),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65歲退休,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。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此外,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更生,應予准許,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書 記 官 施惠卿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金額(元) 備註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元 債務人陳報 (調解卷第21、31頁)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6,915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5頁)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,792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79頁)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15,010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09頁)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4,315元 債權人陳報 (調解卷第127頁)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,880元 債權人陳報 (卷第87頁) 合計 2,380,91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