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聲字第11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林字璿
上列聲請人與朱偉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訴
字第303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
3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二、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持有法庭錄音、錄
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
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
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
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
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
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
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。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
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
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
第8條第1、2、4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
113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有部分遺漏尚未登載,或需更
正删減,有必要請求補正或更正,為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
碟,所需費用請通知聲請人領取時或其他方式繳納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且
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
益之理由,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依法就所
聲請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。爰裁定如主文所
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俊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