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55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56號
原 告 陳如信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
被 告 周彩蓮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億673萬16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94萬3898元;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,尚應補
繳93萬8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補字第556號
原 告 陳如信
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
被 告 周彩蓮
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億673萬16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94萬3898元;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,尚應補
繳93萬88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