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86號
原 告 黃木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(或
補正不完整)或未繳費,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按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(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)及其原因事
實(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)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請
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)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查:
㈠未記載訴之聲明:
⒈欲向被告等人請求之金額究竟為多少?
⒉承上,是否為書狀中所載新臺幣(下同)1400萬元?如果不
是,原告則應具體明確並以書狀記載欲請求之金額究竟為若
干?(並應載明計算式,以及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)以便
裁定應繳納之裁判費。
㈡未記載請求權基礎:
應載明係依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?狀載不具體明確,法院
無從審理。
㈢當事人欄位(即被告部分)之記載尚不明確亦不完整:
原告起訴稱「我要向蘇貞昌和台電等3人討1400萬元...」,
此民事訴訟與「蘇貞昌、蔡英文」何干?
二、狀頭記載「110年度小上字第40號,承辦股別:信」,是何
意?本件若為再審者,再審之具體事由?法律依據?若提起
再審,應於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(宜先行注意是
否逾再審期間);逾期未繳,逕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上開說明,應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交予法院外,尚需提
供繕本3份(含證物;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,以利送達被告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