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19號
原 告 劉若涵
被 告 楊士賢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,原告應如期
補繳。
二、提出原告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被告(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