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6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24號
原 告 林俊發
被 告 成鴻建設有限公司(前名稱:成鴻土地開發有限
公司)


法定代理人 王汝婷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7萬95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
38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6880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本金:61萬5000元 起訴日期:113年6月11日 (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)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61萬5000元 (起息本金)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6月10日止,按年息6%計算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 5萬5954.92元 總計:61萬5000元+5萬5954.92元≒67萬955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