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7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75號
原 告 許至毅

被 告 吳桂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
8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影印清晰之匯款單(匯款至被告那郵局?帳號?)
與被告係何關係(有親屬或其他?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