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87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被 告 劉于卉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0萬161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5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
0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8萬7789元 1 利息 48萬7789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0月13日 (157/365) 5.99% 1萬2567.98元 2 違約金 48萬7789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0月13日 (157/365) 0.599% 1256.8元 小計 1萬3824.78元 合計 50萬1614元
113年度補字第87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被 告 劉于卉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0萬161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5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
0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8萬7789元 1 利息 48萬7789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0月13日 (157/365) 5.99% 1萬2567.98元 2 違約金 48萬7789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0月13日 (157/365) 0.599% 1256.8元 小計 1萬3824.78元 合計 50萬161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