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6號
原 告 劉致廷
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
吳秉翰律師
洪誌謙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萱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
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
。
二、提出被告陳奕宏(出生年月日:民國88年2月6日)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被告陳奕宏之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補字第876號
原 告 劉致廷
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
吳秉翰律師
洪誌謙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萱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
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
。
二、提出被告陳奕宏(出生年月日:民國88年2月6日)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依上開資料,查報被告陳奕宏之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