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7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8號
原 告 蔡宜蓁
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燕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
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,原告應如期繳納

二、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陳怡燕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
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依上開資料,陳報被告陳怡燕之地址。
四、補正原告與夫丁皆宏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