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88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84號
原 告 蕭宇欽
蕭彩衣
曾仁祥
曾黃桂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
施志遠律師
被 告 成美醫院
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
被 告 謝俊雄
李直諭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6萬340元(156萬340元+100
萬元+160萬元+160萬元=576萬34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
幣5萬8123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查報有無刑事案件?若有,現況如何?(並檢附資料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