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8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91號
原 告 劉文銓
被 告 奇勝生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宥喬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,就「起訴前」之孳
息及違約金等,均應與請求之本金(金額或價額)併算,而
徵本件裁判費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0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5萬332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萬1494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
1萬99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0月17日 (79/365) 5% 1623.29元 小計 1623.29元 18萬2500元 1 利息 18萬2,500元 113年8月21日 113年10月17日 (58/365) 5% 1450元 小計 1450元 11萬5000元 1 利息 11萬5,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0月17日 (47/365) 5% 740.41元 小計 740.41元 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0月17日 (47/365) 5% 965.75元 小計 965.75元 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7日 (17/365) 5% 698.63元 小計 698.63元 15萬元 1 利息 15萬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7日 (17/365) 5% 349.32元 小計 349.32元 合計 105萬332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