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
上 訴 人 陳壽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請
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萬元及遲延利息,扣除第一審判決
其勝訴之金額2萬元及遲延利息,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5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卓俊杰
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
上 訴 人 陳壽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請
求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萬元及遲延利息,扣除第一審判決
其勝訴之金額2萬元及遲延利息,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5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卓俊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