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

和 解 筆 錄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被   告 陳竹山 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4
            樓
上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
年12月25日下午2時10分,在本院第31法庭和解成立,茲記其大
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李莉玲
書記官 謝儀潔
通 譯 劉芳孜
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到
被 告 陳竹山 到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,454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.34%計算,暨自113年6月
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之
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219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55%計算,暨自113年7月
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之
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,336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33%計算,暨自113年7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之
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四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607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2.33%計算,暨自113年7
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
述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五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686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03%計算,暨自113年7月
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之
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六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,448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9.03%計算,暨自113年7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之
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前述
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七、訴訟費用被告負擔。

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。



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

書記官 謝儀潔
法 官 李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謝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