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34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48號
原 告 陳培基
被 告 李妤萱
郭恆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,惟未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667號裁
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訴字第1348號
原 告 陳培基
被 告 李妤萱
郭恆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新台幣100萬元,惟未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667號裁
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