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訴字第137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79號
原 告 洪清香

被 告 蕭健發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部分不明確、未具體,致無從核定
  訴訟標的價額(金額)而先令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本院
  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以113年補字第799號裁定原告應於14
  日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,有送達回證可稽,
 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需
繳新台幣壹仟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