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4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6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謝昌佑
洪釤榕
上列上訴人(原告二人)與被上訴人(被告曹永杉等五人)間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萬4153元
,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55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3年度訴字第246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謝昌佑
洪釤榕
上列上訴人(原告二人)與被上訴人(被告曹永杉等五人)間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萬4153元
,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55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若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