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3號
原 告 林字璿
莊榮兆
林展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偉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
同)1元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請求被告刊登判決書
含道歉內容一日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,000元
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卓俊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