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46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66號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劉捷


上訴人即
被 告 蕭錦聰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(被告)對於民
國116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(即被告蕭錦聰)雖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517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
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
於同年7月1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
今仍未補繳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