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5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芸蓁

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賓力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粘蕙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力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楊美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