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6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25號
原 告 郭德昌
被 告 蘇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
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,該裁定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本人,故於同日生
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
,有答詢表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是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廖涵萱
113年度訴字第625號
原 告 郭德昌
被 告 蘇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
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,該裁定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本人,故於同日生
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
,有答詢表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是其訴不能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廖涵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