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9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16號
原 告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
訴訟代理人 賴鎮
被 告 吳吉發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113年司促字第5193號),
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
年補字第521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(已
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)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