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
原 告 蔡春梅



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
原告與被告莊永鎮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6,054,877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,402元,扣除
前繳調解費新臺幣3,0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69,402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:若經合法抗
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余思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