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
原 告 洪子翔
被 告 楊昇浩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司促字第9590
號、請求金額新台幣2000萬元暨利息)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
起訴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798號裁
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。該項裁定已於同
年11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
,其訴程序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