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
聲 請 人 王 皓
原 告 王淑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
被 告 賴仁鋒
鴻森園藝有限公司

兼 上 一
法定代理人 洪森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被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鼎翔
被 告 許寶仁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
被 告 林奕騰

訴訟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
鄭智文律師
被 告 林軒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
謝雨庭
黃政綸


唐銘德

洪敏雄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
複 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
被 告 昀蜂工程企業社

法定代理人 蕭夏華
被 告 杜莘宇

李承駿
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
邱芳儀律師
廖子婷律師
追 加被告 東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

兼 上 一
法定代理人 楊政儒

追 加被告 謝榮宗
黃協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准聲請人王皓為原告王淑敏之承當訴訟人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
  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
 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
 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4
  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訴訟繫屬後,原告王淑敏已將其所有彰
化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移轉
登記予聲請人,並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聲請人,故聲
請承當訴訟,惟未獲被告、追加被告同意,爰聲請裁定准許
承當訴訟等語。
三、經查:原告王淑敏於本事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4月26日
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並將本
事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聲請人;聲請人檢具王淑敏出具之
同意書聲請承當訴狀等節,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、民事聲請
承當訴訟狀、系爭土地登記謄本、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(見
本院卷㈠第45頁、卷㈡第329-332頁、卷㈢第9-11頁、第331-33
7頁)。則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原告王淑敏於本件訴
訟對被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既已移轉於聲請人
,則聲請人聲請代原告王淑敏承當訴訟,依上開規定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綠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