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
原 告 吳蕙如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
被 告 張畯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主張兩造
因契約涉訟,定有債務履行地,兩造借貸之始均住彰化巿,
足見彰化巿為本件債務履行地,本院認有管轄權等語。經查
:被告之戶籍地原於彰化巿,然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遷入
台中市,目前戶籍地為台中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號,有戶籍謄
本可憑。而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
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惟該條文
所謂的債務履行地,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
,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;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
,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,民法第314條所定
之法定履行地(清償地)自不與焉(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
第916號民事裁定、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96號民事裁定
可參)。經查,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內容,查無雙方確有約定
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之合致。縱被告曾經居住在彰化巿,
亦非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規定之約定債務履行地,本件當無
該條規定之適用。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本院
有管轄權乙節,自非可採。而被告之住所既係位於臺中市,
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即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項珮欣
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
原 告 吳蕙如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
被 告 張畯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主張兩造
因契約涉訟,定有債務履行地,兩造借貸之始均住彰化巿,
足見彰化巿為本件債務履行地,本院認有管轄權等語。經查
:被告之戶籍地原於彰化巿,然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遷入
台中市,目前戶籍地為台中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號,有戶籍謄
本可憑。而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
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惟該條文
所謂的債務履行地,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
,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;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
,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,民法第314條所定
之法定履行地(清償地)自不與焉(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
第916號民事裁定、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96號民事裁定
可參)。經查,依原告提出之借據內容,查無雙方確有約定
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之合致。縱被告曾經居住在彰化巿,
亦非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規定之約定債務履行地,本件當無
該條規定之適用。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,本院
有管轄權乙節,自非可採。而被告之住所既係位於臺中市,
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即有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項珮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