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
債 權 人 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因與債務人江偉暄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
債 權 人 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因與債務人江偉暄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林明煙即昇奕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