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楊益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2年12月0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
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400,000元整
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
5,289元,及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6.8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
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
至感德便。
(二)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4年03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
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60,000元整,
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,6
45元,及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
2.4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
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0%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0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楊益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2年12月0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
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400,000元整
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
5,289元,及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6.8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
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
至感德便。
(二)債務人楊益昌前於民國114年03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
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60,000元整,
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,6
45元,及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
2.4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
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0%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0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289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8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 002 新臺幣58645元 楊益昌 自民國114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