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陳豊文
債 務 人 楊仟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208,363元,及其中新臺幣①
70,778元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2.89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②1,137,585元自民國114年6月
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89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
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