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諺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3年04月3
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09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74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
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
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
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0
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22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769元 吳諺鎌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 002 新臺幣167228元 吳諺鎌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10% 003 新臺幣201385元 吳諺鎌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810%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諺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3年04月3
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09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474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7
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
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
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0
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225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
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
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
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緣相對人吳諺鎌於民國111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
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
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
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2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769元 吳諺鎌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 002 新臺幣167228元 吳諺鎌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10% 003 新臺幣201385元 吳諺鎌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81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