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
債 權 人 張茗暚


上列債權人張茗暚因與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張茗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提出三張支票(票號:SDA0000000、SDA0000000、SDA0000
000)之退票理由單;如無法提出,請更正前開支票部分聲請
利率為民法所定利率(週年利率百分之5)及更正利息計算期
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並請提出更正後
並記載正確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