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朱耑行
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茂億企
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