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
法定代理人 龍東湖
上列債權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順義宮管理委員會具有法人格或具有本件當事人能力
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依據(聲請狀所附登記資料之團體名稱記
載為順義宮)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;如順義宮管理委員會並
無當事人能力,請確認並詳載本件債務人之名稱及其住居所
、事務所,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
法定代理人 龍東湖
上列債權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順義宮管理委員會具有法人格或具有本件當事人能力
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依據(聲請狀所附登記資料之團體名稱記
載為順義宮)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;如順義宮管理委員會並
無當事人能力,請確認並詳載本件債務人之名稱及其住居所
、事務所,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