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
債 權 人 范惇律師即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守慧即茂鋒食品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張守慧(即茂鋒食品商行之負責人,地址: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村○○路00○00號1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沈育正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監查人之相
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1號
債 權 人 范惇律師即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守慧即茂鋒食品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張守慧(即茂鋒食品商行之負責人,地址:彰化縣○○
鄉○○村○○路00○00號1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沈育正為呈禾康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之監查人之相
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