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李春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李春美前於民國110年11月3
日、112年7月20日、113年7月30日,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
95萬元整,並訂立借據三份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
如附表所列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。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%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2%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李春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李春美前於民國110年11月3
日、112年7月20日、113年7月30日,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
95萬元整,並訂立借據三份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
如附表所列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。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9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%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12%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