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8號
債 權 人 侯閔瀚


上列債權人侯閔瀚因與債務人卓進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侯
閔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確認利息請求日及利率為何?(如為支票之請求利息應以退
票日為起息日,若不請求利息亦須敘明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