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80號
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

上列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慧瑩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更正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蓋正確之公司
大小章,附具繕本兩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