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
債 權 人 高麗敏


上列債權人高麗敏因與債務人蕭朝新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高
麗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請求金額新臺幣510,000元之計算方式。
二、補正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300,000元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