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詹佳旻
詹忠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拾伍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詹佳旻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,
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8月29日邀同債務人詹忠明為連帶
保證人,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
0萬元之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一紙,動用期限自107
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並
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
開始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。借款
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8筆撥款通知書,聲請人
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。
(二)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
旨: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,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: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
時,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
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
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
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
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
。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,不依約清償經聲請
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
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
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8月18日,
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.775%另加計年利率1%固定計算後
之年利率為2.775%,前項所定之違約金,其利率應改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六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(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) 計算。
(四)詎債務人即借款人詹佳旻自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
行債務。迄今尚欠本金240,04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
,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一次全部清償。債務人詹忠
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,有放款借據(就學貸
款專用)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,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1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詹佳旻
詹忠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拾伍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詹佳旻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,
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8月29日邀同債務人詹忠明為連帶
保證人,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
0萬元之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一紙,動用期限自107
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並
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
開始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。借款
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8筆撥款通知書,聲請人
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。
(二)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
旨: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利息時,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(三)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: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
時,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
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
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
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
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
。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,不依約清償經聲請
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
日起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
1%固定計算。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8月18日,
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.775%另加計年利率1%固定計算後
之年利率為2.775%,前項所定之違約金,其利率應改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六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(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) 計算。
(四)詎債務人即借款人詹佳旻自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
行債務。迄今尚欠本金240,04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
,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應一次全部清償。債務人詹忠
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,有放款借據(就學貸
款專用)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,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045元 詹佳旻、詹忠明 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