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陳新部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
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(二)、債務人陳新部前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(以下同)12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
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
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4,622元,及自民
國9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
息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
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
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(三)、債務人陳新部前於民國94年12月29日,依據與聲請人
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50,0
00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
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95年1月29
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
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
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622元 陳新部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46908元 陳新部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622元 陳新部 無 無 無無 002 新臺幣46908元 陳新部 無 無 無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