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


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王
榮昌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
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