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丁建志
債 務 人 朱奕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,656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
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
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
幣300元之違約金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
約金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
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丁建志
債 務 人 朱奕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,656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
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
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
幣300元之違約金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
約金,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
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