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
債 權 人 黄祝妹
上列債權人黄祝妹因與債務人黃馥翊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黄
祝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經台端簽章(不得以影本代之)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
件。
二、提出逐筆租金債權之計算式,並表明請求「逐筆租金利息」
之起算日(債務自遲延時,債務人方須給付年息百分之5之遲
延利息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
債 權 人 黄祝妹
上列債權人黄祝妹因與債務人黃馥翊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黄
祝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經台端簽章(不得以影本代之)之聲請狀正本1件及繕本2
件。
二、提出逐筆租金債權之計算式,並表明請求「逐筆租金利息」
之起算日(債務自遲延時,債務人方須給付年息百分之5之遲
延利息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