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邱鈺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邱鈺晴於民國107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
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
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
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
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
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
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
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
下同﹞79,220元(含本金76,774元、利息2,446元)及
其中76,77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、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
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(三)、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
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
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
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74元 邱鈺晴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74元 邱鈺晴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
114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債 務 人 邱鈺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債務人邱鈺晴於民國107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
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
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
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
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
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
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
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
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
下同﹞79,220元(含本金76,774元、利息2,446元)及
其中76,77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、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
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(三)、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
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
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
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74元 邱鈺晴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774元 邱鈺晴 民國113年11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