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邦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謝天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11,977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13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387,855元 113年10月5日 6.71 113年11月6日 002 19,882元 113年11月6日 6.70 113年12月7日 003 163,424元 113年10月6日 6.71 113年11月7日 004 40,816元 113年10月6日 6.71 113年11月7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邦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謝天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11,977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13號 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387,855元 113年10月5日 6.71 113年11月6日 002 19,882元 113年11月6日 6.70 113年12月7日 003 163,424元 113年10月6日 6.71 113年11月7日 004 40,816元 113年10月6日 6.71 113年11月7日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